庆阳市兴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环县交通运输局、庆阳市兴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022民初1319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5月13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
被告:环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环县环城镇中环路大道91号。
法定代表人:慕学龙,该局局长。
被告:庆阳市兴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古象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环县交通运输局、庆阳市兴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90元,减半收取9645元,由***负担,其余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耿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