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兴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庆阳市兴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1002执1148号
申请执行人:车建崇,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城县驿马镇。
被执行人:庆阳市兴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车建崇与被执行人庆阳市兴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甘1002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庆阳市兴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车建崇支付人工费399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8元,由被告庆阳市兴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执行中,被执行人庆阳市兴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经查:其名下无存款、无房产、亦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对其实施拘留交付公安机关执行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车建崇未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庆阳市兴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具体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车建崇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甘1002执11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车建崇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延年

二〇一八年六月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