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有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庆阳市有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1026执7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市有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21)甘1026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市有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天津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庆阳市有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庆阳市有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案件款225975.75元,并缴纳案件执行费2375元。案件执行费3325元,由庆阳市有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21)甘1026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天津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的(2021)甘1026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