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有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庆阳市有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1002执229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庆阳市有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甘1002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市有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交强险保险金226.49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金209477.8元,共计209704.29元;二、被告庆阳市有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164338.9元;三、案件受理费6128元,减半收取3064元,由原告***负担1115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093元,被告庆阳市有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56元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庆阳市有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已分别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2021)甘1002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2378元由被执行人庆阳市有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1)甘1002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