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有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庆阳市有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002执142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0月28日出生,农民,现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执行人:庆阳市有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顺化西路陇尚城小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庆阳市有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10民终715号民事判决书:1、***的医疗费319421.49元、误工费49021.04元、护理费2067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600元、营养费1720元、交通费4000元、住宿费1248元、伤残赔偿金55526.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0182.07元、鉴定费3880元,合计494276.20,由***赔偿148282.86元(***已垫支36018.10元),庆阳市有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赔偿148282.86元,剩余部分由***自负。2、一审案件受理费23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56元,共计4712元,由***负担1884.8元,***负担1413.6元、庆阳市有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13.6元。退还***负担942.4元、庆阳市有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42.4元。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庆阳市有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庆阳市有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可供执行,位于*均系被执行人庆阳市有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但均抵押于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暂时无法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位于*系被执行人***所有,抵押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暂时无法执行。甘*汽车、甘*汽车均系被执行人***所有,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不要求对上述车辆查封、扣押。2020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庆阳市有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该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2020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庆阳市有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甘1002执14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