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002民初2605号
原告:***,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庆阳市有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顺化西路陇尚城小区17号楼15层1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董志初级中学,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庆阳市有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董志初级中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