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城关区雁滩佳彩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庆阳市有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民终13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2年11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城关区雁滩佳彩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刘家滩324号。
经营者:***,该经营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庆阳市有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顺化西路陇尚城小区17号楼15层1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2年2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宁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城关区雁滩佳彩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6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65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00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