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002执174号
申请执行人:辛**,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
被执行人: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胡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与被执行人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甘1002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支付原告辛**砂石款41704.6元,被告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685元,由原告辛**负担1500元,被告***、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85元。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2月7日申请执行人辛**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辛**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暂时不再要求法院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辛**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1002执1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文瑞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左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