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强生贵、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002执140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

被执行人:强生贵,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

被执行人: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

法定代表人:胡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强生贵、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10民终69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强生贵、***支付原告***劳务费1947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逾期付款之日即2016年2月5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194元,由被告***、强生贵、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我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共计履行30000元后作出保证:从2021年1月起按季度每季度归还5000元,直至履行完毕。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58.24元,***交纳1325元,合计2883.24元扣留为本案执行费。2020年12月7日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文书材料,以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执行费2883元,被执行人***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甘1002执14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惠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胡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