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026执90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甘肃省宁县。
被执行人: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刚,该公司董事长。
住址:庆阳市西峰区。
被执行人:宁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该局局长。
住所地:宁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20年9月16日作出的(2020)甘1026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县交通运输局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宁县交通运输局有未支付工程款,本院依法予以扣留,但资金尚未到位。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1026执9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博彦
审判员 王续成
审判员 王歌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