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02民初3527-1号
原告:**,女,汉族,1965年9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
被告: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6年12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拟准备与被告**协商处理还款事宜,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46元,退付原告**案件受理费12346元。
审判长 曹晓平人民陪审员冯永军人民陪审员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后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