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1002执恢7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甘1002民初3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和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标准承担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的借款利息15万元(不含已支付的借款利息4.2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标准承担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被执行人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我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8年6月2日以(2017)甘1002执183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后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恢复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庆阳市公路局有工程款,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将该笔工程款2388599.12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本院对该笔工程款分配至各案,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分配305920元,下剩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不再要求法院执行,请予结案。
本院认为,(2017)甘1002民初39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7)甘1002民初3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