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大圣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1002执230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10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执行人:胡刚,男,汉族,1976年12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彭原镇。
被执行人: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圣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胡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胡刚、大圣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2018)甘1002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执行人胡刚、大圣公司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周海梅归还借款1250000元及截止2018年8月13日的借款利息1082266.67元(其中,20万元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的借款利息173733.33元;35万元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的借款利息312666.67元;60万元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的借款利息506800元;10万元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的借款利息89066.67元),并按照月利率2%承担1250000元借款本金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归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0902元,由被执行人胡刚及大圣公司负担。
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胡刚、大圣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刚、大圣公司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胡刚下落不明,本院决定对其予以拘留,移交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并执行拘留决定。被执行人胡刚、大圣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属系列案。被执行人胡刚名下无存款、无房产,其名下甘*“***”汽车,在其它案件中已查封,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大圣公司资产在其它案件执行中有待处置,扣留的工程款目前正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亦无法处置。本院将案件执行经过及财产查控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周海梅告知后,其对所查控结果表示认可,但其不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甘1002执23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周海梅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金波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兴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