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1002执恢96号
申请执行人:***,住甘肃省庆阳市
被执行人: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
法定代理人:胡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胡刚,住庆阳市西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2017)甘1002民初5304号民事判决书,请求:被告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刚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6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46万元自2015年1月3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并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30万元自2015年2月4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含已支付的10000元)。案件受理费16924,由被告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刚负担。
恢复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月8日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被执行人胡刚于2020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如庆阳市大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刚不按期履行***将有权恢复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甘1002执恢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