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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422民初2252号
原告:天水市祥达起重设备拆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高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段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波,白银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鼎顺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上坪村**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屠顺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省静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静宁县威戎镇戎村**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志,该公司经理。
被告:会宁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会宁县会师镇北河坪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常金玲,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水市祥达起重设备拆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鼎顺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甘肃省静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宁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天水市祥达起重设备拆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原告塔机租赁费76.19万元(截止2017年9月10日),2017年9月10日之后产生的租赁费按每台每月1.8万元支付至归还租赁物时;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兰州鼎顺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被告会宁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原告两台塔机用于被告会宁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会宁县北城区建设的"金泰国际花园"1#、2#楼的建设,《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详细的塔机安装、租赁费用、付款方式、权利义务等条款。2016年4月21日,原告又与被告御鼎地产公司金泰国际花园工程部签订了《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详细的塔机安装、租赁费用、付款方式、权利义务等条款。2017年4月,原告发现原告的塔机被拆卸出工地并被被告御鼎地产公司存放于会宁县中川镇的奶牛养殖场内(该养殖场系御鼎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常金玲所经营),但时至今日该出租塔机仍然没有报停,被告仍然未偿还余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水市祥达起重设备拆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按照其提供的被告兰州鼎顺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的地址无法向被告兰州鼎顺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现原告不仅提供不出新的送达地址,又不同意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天水市祥达起重设备拆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19元,退还原告天水市祥达起重设备拆安装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冯晓燕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杨黎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