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民终16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璟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县城关镇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甘肃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县威戎镇威戎村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戎都开发公司)、原审第三人甘肃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22)甘0826民初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1.**二建公司主张其于2010年3月5日以35862.50元的价格将案涉两间房屋出售给戎都开发公司,该两间房屋是不是***主张的两间房屋,事实不清。***提交的证据显示案涉两间房屋面积分别为62平方米、64平方米,而**二建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2010年3月5日以35862.50元的价格出售给戎都开发公司的两间房屋面积分别为55平方米、76.5平方米。2.**县工商局以案涉两间房屋抵顶欠付的工程款是什么时间,抵顶的两间房屋面积是多少,事实不清。3.案涉两间房屋是否存在一房二卖情形,事实不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县人民法院(2022)甘0826民初738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9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摆建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 芸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