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静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民终16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璟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县城关镇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甘肃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县威戎镇威戎村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戎都开发公司)、原审第三人甘肃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22)甘0826民初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1.**二建公司主张其于2010年3月5日以35862.50元的价格将案涉两间房屋出售给戎都开发公司,该两间房屋是不是***主张的两间房屋,事实不清。***提交的证据显示案涉两间房屋面积分别为62平方米、64平方米,而**二建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2010年3月5日以35862.50元的价格出售给戎都开发公司的两间房屋面积分别为55平方米、76.5平方米。2.**县工商局以案涉两间房屋抵顶欠付的工程款是什么时间,抵顶的两间房屋面积是多少,事实不清。3.案涉两间房屋是否存在一房二卖情形,事实不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县人民法院(2022)甘0826民初738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9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摆建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 芸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