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602执3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万利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2执398号之二裁定书,于2018年0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462.7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吉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