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万利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市万利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市万利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602执39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万利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5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983.4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331.23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吉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