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212民初10825号之二
原告:宁波甬奉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80507026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华茂学府******。
法定代表人:鲍武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波及普机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7145308-2)。住。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鱼山头村/div>
法定代表人:崔晓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甬奉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及普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甬奉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甬奉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17元,减半收取3008.5元,财产保全费2080元,合计5088.5元,由原告宁波甬奉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碧波
人民陪审员 姚亚玉
人民陪审员 鲍 立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陈芸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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