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赛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赛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4号
抗诉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无锡赛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锡南路**-3。
法定代表人:宣铭铭,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申诉人无锡赛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商终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行)监[2016]3200000013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丁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