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裕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裕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6558号
申请人:东莞市裕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莲大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叶柱平。
被申请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徐征。
本院受理申请人东莞市裕燊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东莞市裕燊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64,480.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64,480.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 敏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严丽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