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裕燊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裕燊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民初1989号之二
原告:东莞市裕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莲大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996294XL。
法定代表人:叶柱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凤娟,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街道科技路7号金辉华综合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1475375XR。
法定人代表:唐国忠。
被告:东莞市东坑镇东坑股份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坑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41900618111474W。
法定人代表:卢建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裕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东坑镇东坑股份经济联合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裕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东坑镇东坑股份经济联合社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裕燊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裕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东坑镇东坑股份经济联合社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490.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490.47元(均已由原告东莞市裕燊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东莞市裕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德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