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广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沃科传动机械有限公司、镇江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92民初998号
原告:江苏广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经济开发区潞城镇韩区村富民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宇,江苏润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沃科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高新区龙门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镇江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高资街道香山大道67号。
法定代表人:魏进国。
原告江苏广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联公司)与被告镇江沃科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科公司)、镇江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广联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签订《轻钢结构房承揽加工制作、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揽制作、安装被告新建钢结构厂房,合同总价为460万元。根据补充协议,被告尚欠进度款及质保金470000元未付。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价款470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沃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因钢结构厂房发生纠纷,该工程所在地位于镇江市丹徒区,因此本案应由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广联公司与沃科公司签订的《轻钢结构房承揽加工制作、安装合同》,虽然合同的名称为承揽加工制作、安装合同,但从合同实际履行内容来看,最终交付的是钢结构厂房,因此本案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案涉工程位于镇江市丹徒经济开发区,应由该地即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所提的异议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