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12民初1309号
原告:镇江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高资街道香山大道67号。
法定代表人:魏进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科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维,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黄序村。
法定代表人:徐明顺。
原告镇江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镇江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76元,减半收取3388元,由原告镇江市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正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高 倩
书 记 员 张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