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飞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高邮市飞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高邮市飞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08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邮民初字第01820号
原告***,村民。
委托代理人***。
被告高邮市飞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文游中路16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高邮市飞马装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居**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