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飞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633高邮市飞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卞国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3633号
原告:高邮市飞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华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高邮市龙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7月2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男,1973年11月9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高邮市飞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邮市飞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高邮市飞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耿宝祥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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