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2642号
原告(反诉被告):**市城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梁弄镇如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2046403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被告):**港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朗霞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CHR1G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市城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港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本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市城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港通置业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分别变更本诉、反诉请求并于2022年11月4日分别撤回本诉、反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因自行和解自愿撤回本诉、反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市城镇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港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855元,两项共计388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市城镇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被告(反诉原告)**港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