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22民初4047号之二
申请人:辽宁翰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业民镇业民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北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合隆镇孙菜园子村。
法定代表人:何海成,总经理。
原告辽宁翰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北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辽宁翰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翰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翰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2.71元,减半收取计2,191.36元,保全费1,570.00元,由原告辽宁翰德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