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6民初1680号
原告:**,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
被告:吉林省北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先进机械制造园长春市新拓机制造有限公司101厂房。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北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