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云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云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原审被告某某、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云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川06民辖终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云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2栋9层9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毛孝友
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四川铁剑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云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0623民初20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云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案由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就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确定管辖,而本案被上诉人***不是在案涉工地受伤,说明***的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所以只能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关于其在上诉人承建的中江县通济镇土门村小农水建设项目过程中,从事挖掘立电线杆的坑基时腰部受伤,请求判决被上诉人赔偿损失,其余原审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本案立案案由确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是恰当的,故本案应属侵权之诉,应适用民诉法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法定管辖规定确定本案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均为四川省中江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选择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中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案件案由虽最终以结案案由为准,但原审裁定未经过实体审理,即将立案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变更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不当,仅因裁定结果正确,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的规定,二审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文斌
审判员***
审判员康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