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执恢10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中海国际中心****。
法定代表人:陶用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艳红,女,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执行人:四川太平洋暖通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良。
被执行人:张良,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本院依据已作出的(2017)川0191民初106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21日恢复立案受理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太平洋暖通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良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偿的本金及利息1897922.11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违约金,并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233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另外,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137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太平洋暖通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良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此外,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告知其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未向本院提出听证申请,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0191民初10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吴广宇
审判员 李 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饶全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