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太平洋暖通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宇航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太平洋暖通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04执恢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宇航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负责人:王仕君,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太平洋暖通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9月23日出生。
本院受理的四川宇航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太平洋暖通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17)川0304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四川宇航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510270元,于2020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多次查询,均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也未向我院提交财产线索。本院已于2020年6月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20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鸣
审判员  张俊
审判员  王引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