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太平洋暖通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宇航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太平洋暖通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04执恢6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宇航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负责人:王仕君,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太平洋暖通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9月23日出生。
本院受理四川宇航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太平洋暖通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川0304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太平洋暖通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太平洋暖通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