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太平洋暖通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太平洋暖通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303执恢3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四川太平洋暖通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太平洋暖通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四川省自贡市金剑公证处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7)川自金证执字第001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华路9号3栋1单元XXX号(产权证号:权235XXXX号)、4栋1单元XXXX号(产权证号:权2359XXX号)成套住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勇
审判员杨华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陶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