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太平洋暖通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太平洋暖通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303执恢3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华阳镇。
被执行人四川太平洋暖通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太平洋暖通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3执恢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付亮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陶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