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太平洋暖通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91执46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1栋16楼。
法定代表人:陶用波。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四川太平洋暖通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西路34号1栋4单元3楼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91民初1060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太平洋暖通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是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1897922.11元以及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违约金。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2019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到院接受询问,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逾三个月。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是代偿款1897922.11元以及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违约金。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川0191民初1060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饶全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