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太平洋暖通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太平洋暖通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303执恢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四川太平洋暖通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四川省自贡市金剑公证处(2017)川自金证执字第001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太平洋暖通设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共广元市委党校安装中央空调的工程款39.8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