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978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立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冷强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贵,四川扬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汶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立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南街45号1-1-14。
法定代表人:冷强贵,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华泰.香逸名园二层北侧。
法定代表人:于旭东,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马杰,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原审第三人:古广富,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审第三人:四川省麟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小区1幢5单元5楼8号。
法定代表人:雍晓英,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立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立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马杰、古广富、四川省麟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5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立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立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立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川立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预交30992元减半收取15496元,由四川立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笛
审判员 夏 伟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海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