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立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立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0850号
原告:***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4栋3单元3层304号
法定代表人:彭燕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麟,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立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南街45号1-1-14。
法定代表人:冷强贵,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原告***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立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