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4109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1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奕廷、罗君,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立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南街**1-1-14。
法定代表人:冷强贵。
被告:**,男,汉族,1970年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本院受理**与四川立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雅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