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立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鼎立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0113民初562号 原告:四川鼎立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经理。 被告: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青白江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鼎立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立公司)与被告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港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大港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大港二期电缆工程款5509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承接被告在大港建材城二期精品区1栋至6栋的电缆工程,原告完成了电缆施工并经验收合格,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工程款55095元的发票,但被告至今未付款。 大港置业公司对鼎立公司起诉的事实及诉请的金额均无异议,但辩称鼎立公司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均是复印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鼎立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施工合同复印件、施工现场收方记录单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等证据,大港置业公司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因大港置业公司对鼎立公司诉状所称事实和诉讼请求均无异议,本院对鼎立公司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庭审中,本院向双方当事人就大港置业公司的相关关联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了释明,因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刑终571号刑事裁定书查明大港建材城二期工程土地全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本案建设工程因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大港置业公司与鼎立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本院认为,大港置业公司与鼎立公司签订的电缆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因鼎立公司所施工的电缆工程现无证据证明质量不合格,故大港置业公司仍应按照其认可的金额55095元向鼎立公司支付工程款。 综上所述,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鼎立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50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元(已减半),由被告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