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114执保123号
申请人:新都区比澳王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安乐村****。
经营者:***。
被申请人:四川鼎立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都区比澳王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四川鼎立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新都区比澳王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鼎立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2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新都区比澳王建材经营部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都区比澳王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32000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鼎立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财产线索:开户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账号:1201××××0016)。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