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华联装璜广告有限公司

扬州市华联装璜广告有限公司与扬州凯普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执4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华联装璜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扬州凯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华联装璜广告有限公司与扬州凯普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其名下位于高邮市戴庄路3-2号房地产、高邮镇凤凰村戴庄组不动产已被本院查封,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还款协议,故申请人暂不申请处置上述不动产并请求法院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华联装璜广告有限公司对本次执行终结无异议。
因此,本案本次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084民初53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剑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