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华联装璜广告有限公司

扬州市华联装璜广告有限公司、扬州凯普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恢2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华联装璜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被执行人:扬州凯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华联装璜广告有限公司与扬州凯普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31-0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9)苏1084民初5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