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永芳仓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开执字第018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花园港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南通永芳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营船港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永芳仓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06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南通永芳仓储有限公司应于2013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2500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诉讼费512元。因被执行人南通永芳仓储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通永芳仓储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早已歇业,该公司对外负债过亿元,银行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所有的面积为44882.2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于2010年10月被抵押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通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且上述土地使用权已被南通中院及通州法院多次查封。该宗土地上的无证房产、道路、绿地及色拉油精炼生产线一套等生产设备均抵押给农发行,其中色拉油精炼生产线中的部分设备重复抵押给南通开发区惠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除上述已设定抵押权和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的资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江苏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虽有资产,但因目前背负巨额债务,其主要资产均被抵押给债权人。被执行人现有资产价值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几无剩余可能,而本案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故本院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无启动对被执行人财产评估拍卖程序的必要,况且被执行人的有效资产已被其他法院先行采取执行措施。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开民初字第06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缪军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