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苏0691民初163号
原告:江苏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花园港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爱维客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苏通科技产业园江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杨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江苏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爱维客汽车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苏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请本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返回原告投标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航爱维客汽车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前返回原告江苏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元;
二、如被告中航爱维客汽车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条履行给付义务,则另需承担违约金5000元,原告江苏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有权一并申请执行;
三、原告江苏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费695元,合计1220元,被告中航爱维客汽车有限公司自愿负担。(诉讼费原告已垫付,待被告于2018年6月30日履行时一并支付)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