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西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东阿县西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阿县刘集镇牛屯村民委员会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621号
申请执行人:东阿县西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环球路西,法定代表人:苗忠立。
被执行人:东阿县刘集镇牛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阿县刘集镇牛屯村,法定代表人:***。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东阿县西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执行的标的额为163864.39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63864.39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秦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