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西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东阿县盛德建材有限公司与东阿县西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4民初2101号
原告:东阿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陈集镇陈集村西。
法定代表人:冯晓美,经理。
被告:东阿县西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铜城街道环球路西。
法定代表人:苗忠立,经理。
原告东阿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阿县西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东阿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阿县**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阿县**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04元,减半收取计7602元,由东阿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杨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