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524民初70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时间
2020年3月24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诉
讼
参
加
人
原告:东阿县西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环球路西。
法定代表人:苗忠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博,东阿合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海英,女,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委家属院4号楼1单元5楼东户。
被告:***,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委家属院4号楼1单元5楼东户。
诉
辩
意
见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9年11月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在原告处借款700000元,并口头约定借期7天,逾期按月利率2%承担利息。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不得,诉至法院。
被告王海英辩称,其对原告的起诉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及利息认可,但现无力一次性偿还。
被告***未到庭。
本院
查明
事实
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苗忠立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王海英与***系夫妻关系。2019年10月底,因被告王海英经营的企业资金周转用钱,被告***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苗忠立电话联系借款。2019年11月1日,被告王海英向原告出具借款金额为700000元的欠条1份,原告于同日将人民币700000元汇入被告王海英的账户内。被告王海英、***均认可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并同意归还借款。
本院
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700000元的事实,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7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的利息主张,符合双方约定,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
主文
被告王海英、***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阿县西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保全费4320元,共计9720元,由被告王海英、***承担。
上诉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
组织
审判员 刘思源
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雷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