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劳服建安有限公司

东阿县劳服建安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阿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1524行初153号
原告:东阿县劳服建安有限公司,地址,东阿县城105国道西曙光街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5247275575987。
法定代表人:王尚明,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登洋,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地址,茌平县枣乡街地税家园。
法定代表人:魏绍振,局长。
原告东阿县劳服建安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强制查封财产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东阿县劳服建安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强制查封财产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阿县劳服建安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阿县劳服建安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阿县劳服建安有限公司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阿县劳服建安有限公司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阿县劳服建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原告东阿县劳服建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阿县劳服建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唐明审判员张文辉审判员周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史     宇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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